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5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4001275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8條、第22 條條文,並自94年6月27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4000204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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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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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人得於約定期限內隨時返還借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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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無提前還券要求時,借券人得於借貸期限屆滿前第十個起至第五個營業日止,經由本公司向出借人提出續借申請,出借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未同意者視為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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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續借申請除借貸期間外,不得變更其他借貸條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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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出借人於出借滿十個營業日後,方得向本公司提出還券申請,並由本公司轉知借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