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5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4001275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8條、第22 條條文,並自94年6月27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4000204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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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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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出借人得按成交費率向借券人收取借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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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事宜,得向出借人與借券人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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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交所提供有價證券市場服務,得向出借人與借券人收取借貸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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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手續費及借貸服務費之費率由證交所會同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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