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7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7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89)中證商電字第 02612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8條、第10條、第12條、第15條、第36條、第53條、 第5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89年6月2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二)字第28511號函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1. 主辦承銷商為辦理競價拍賣之承銷,應先行辦理左列事項,並應將所約定之內容由各主、協辦承銷商及發行人簽章後向本公會申報:
    1. 一、承銷總數、依第四條之一證券承銷商先行保留自行認購數量、提交競價拍賣之數量及最低每標單位。
    2. 二、與發行人議定最低承銷價格。
    3. 三、與發行人議定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
    4. 四、決定公開申購配售之每一銷售單位數量。
    5. 五、依第七條規定保留部分有價證券由承銷團內各承銷商辦理承銷,其各承銷商名單及配得數量。
    6. 六、經競價拍賣後,其配售賸餘部分之分配方式。
    7. 七、向本公會洽定競價拍賣之期日與投標、開標時間。
  2. 前項第二款所稱最低承銷價格,除轉換公司債外,應以「股票承銷價格訂定使用財務資料注意事項」中市場慣用公式之理論價格為其上限。
  3. 轉換公司債若採競價拍賣方式辦理承銷,第一項第二款所議定之最低承銷價格不得超過面額。
  4. 第一項第六款之分配方式若採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應以第三十五條所列之人為限及不得有第三十六條所列之人為銷售對象。
  1. 法人或自然人參與投標者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一),填寫投標單委託承銷團之承銷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如有違反法令、本辦法規定或有違約之虞者,承銷商得拒絕之。
  2. 前項證券承銷商於接受投標人投標時,得向投標人收取投標處理費,投標人並應依第九條公告之規定繳交投標保證金。
  3. 投標人投標應採密封方式為之,投標後其投標單不得撤回或更改;證券承銷商於投標期間不得拆封,且應彙總所接受之投標單並編列流水編號,於投標截止日後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前攜至本公會統一辦理拆封,逾時未送達者本公會不受理之,並由證券承銷商自行負責。
  4. 投標人依第二項繳交投標保證金時,證券承銷商應依信託方式於受託契約中明訂投標人違約暨其損害賠償之處理。
  1. 投標時間截止後,由本公會於開標日辦理開標。
  2. 本公會辦理開標時,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同一價格者由本公會以電子計算機隨機擇定得標者,直至滿足該次提交競價拍賣之數量為止。
  3. 每一得標人之得標數量不得超過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如果超過,其得標價格為單一時,以電子計算機隨機擇定刪除超過數量,其得標價格有二個以上時,其得標數量以剔除得標較高及較低價數量各半為之,若有剩餘奇數部分則以剔除較高價數量為優先。
  4.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經得標後,其投資該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比例,應符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所定之投資比例限制,若有超額,以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同一價格者由本公會以電子計算機隨機擇定得標者。
  5. 開標結果除應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亦應依其規定辦理,證券承銷商並應依本公會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1. 證券承銷商受理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如有左列各款之人應募時,應拒絕之:
    1. 一、發行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2. 二、對發行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3. 三、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與發行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關係者。
    4. 四、受發行公司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五 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5. 六、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6. 七、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二親等親屬。
    7. 八、承銷團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及其配偶、二親等親屬。
    8. 九、具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要件等之實質關係人。
  2. 轉換公司債若採競價拍賣方式辦理承銷,證券承銷商受理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限制。
  1. 證券承銷商以公開申購配售辦理承銷,應於申購開始日前二天內於日報連續辦理二天承銷公告,並在左列期限內協同經紀商辦理有關申購、抽籤、中籤人扣款等事項:
    1. 一、第一天:申購開始日暨承銷期間開始日。
    2. 二、第四天:申購截止日暨申購人申購處理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3. 三、第五天:申購處理費扣繳日。經紀商之往來銀行辦理申購人申購處理費扣繳事宜。
    4. 四、第六天:申購處理費解交日。
    5. 五、第七天:公開抽籤日。由證交所辦理公開抽籤,主辦承銷商公告中籤清單,證交所應做成中籤資料回報各收件經紀商,並彙報主辦承銷商,以供申購人查閱。
    6. 六、第八天:承銷商應於二日內將中籤通知書、公開說明書 (或應募書)及放棄認購聲明書 (格式如附件七) 以限時掛號寄發各中籤人。
    7. 七、第十四天:中籤人放棄認購聲明書收件截止日暨中籤人認購價款及寄發第六款中籤通知書等相關資料之郵寄工本費 ( 以下簡稱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 ) 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8. 八、第十五天: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日。
    9. 九、第十六天: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解交日。
  2. 申購人應於申購期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星期六至中午十二時)至經紀商營業處所填送或以電話委託經紀商代填申購委託書(格式如附件八),或於申購期間內至截止日下午二時止(星期六至中午十二時)以傳真、網際網路方式填送申購委託書。
  3. 申購期間每日經紀商應將截至前一日止之申購資料備置於營業廳,以供申購人查詢,或提供語音查詢、或電腦查詢。
  4.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5.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6. 第一項第七款所述放棄認購聲明書之收件截止日,指中籤人得於該截止日下午二時(星期六至中午十二時)前,向原投件經紀商營業處所當面填送、郵寄到達、傳真或網際網路填送該聲明書。
  7. 中籤人存款不足,致往來銀行無法執行第一項第八款之扣繳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時,視同中籤人放棄認購,依同項第三款已扣繳之處理費不予退還。
  8. 前項中籤人存款不足者及中籤人放棄認購者,應優先扣繳其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
  9. 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標準,由本公會另訂之。惟因中籤通知書送達等問題對於中籤人所受損害部分,證券商應對該部分負賠償責任,但非屬證券商作業疏失者,不適用之。
  10. 第一項有關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之處理程序,由本公會另訂之。
  11. 申購數量如未超過銷售數量,所有合格之申購人均視為中籤人,免辦理公開抽籤。
  12. 申購人經向經紀商委託申購後,申購委託書不得撤回或更改。
  13. 附件七
  14. 放棄認購聲明書
  15. ┌──────────────────────────────┐│ ˍˍˍˍˍˍˍ放棄認購聲明書 ││ (有價證券名稱) 聲明書編號: │├──┬───┬────────┬───────┬───┬──┤│中籤│ │原投件經紀商名稱│ │交易戶│ ││人姓│ │(向分公司投件者│ │ │ ││名 │ │含分公司名稱) │ │帳號 │ │├──┼───┴────────┴───────┼───┼──┤│通訊│□□□ 市 市鄉 路 │聯 絡│ ││處 │ 段 巷 弄 號 樓│ │ ││ │郵遞區號 縣 區鎮 街 │電 話│ │├──┴────────────────────┴───┴──┤│本人已詳閱上述有價證券銷售辦法公告及該公司公開說明書等有關資││料,茲經審慎評估後,自願放棄認購該有價證券一銷售單位,絕無異││議。 ││ 此 致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投件經紀商或該經紀商及其分公司名稱)││ ││ ││中籤人:________(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注│1 如同意認購,切勿送回本聲明書。 ││意│2 如放棄認購,請務必於銷售辦法公告所定期限內(由承銷商寄││事│ 送之聲明書應明列期限),將本聲明書當面、郵寄到達、傳真││項│ 或以網際網路送達原投件申購之經紀商營業處所,逾期視為同││ │ 意認購,原投件經紀商將逕自 貴銀行帳戶扣繳款項。 ││ │3 務請詳閱相關銷售辦法公告及公開說明書資料,並依照公告規││ │ 定手續辦理,以免發生錯誤。 ││ │4 本聲明書應填之各項,務請以正楷詳實填寫。 ││ │5 有電話者,請惠予填寫,以便聯絡。 │└─┴────────────────────────────┘
  1. 申購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紀商不得受託申購,已受理者應予剔除:
    1. 一、於所委託申購之經紀商未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者。
    2. 二、未與經紀商指定之往來銀行就公開申購相關款項扣繳事宜簽訂委託契約者。
    3. 三、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購者。
    4. 四、申購委託書應填寫之各項資料未經填妥或資料不實者。
    5. 五、申購委託書未經簽名或蓋章者,惟以電話或網際網路委託者不在此限。
    6. 六、申購人款項劃撥銀行帳戶之存款餘額,低於處理費三十元與所申購有價證券認購價款之合計金額者。
    7. 七、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者。
  2. 經紀商應就前項各款所訂事項確實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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