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7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7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89)中證商電字第 02612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8條、第10條、第12條、第15條、第36條、第53條、 第5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89年6月2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二)字第2851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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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時間截止後,由本公會於開標日辦理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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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辦理開標時,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同一價格者由本公會以電子計算機隨機擇定得標者,直至滿足該次提交競價拍賣之數量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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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得標人之得標數量不得超過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如果超過,其得標價格為單一時,以電子計算機隨機擇定刪除超過數量,其得標價格有二個以上時,其得標數量以剔除得標較高及較低價數量各半為之,若有剩餘奇數部分則以剔除較高價數量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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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經得標後,其投資該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比例,應符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所定之投資比例限制,若有超額,以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同一價格者由本公會以電子計算機隨機擇定得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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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結果除應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亦應依其規定辦理,證券承銷商並應依本公會規定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