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7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7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89)中證商電字第 02612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8條、第10條、第12條、第15條、第36條、第53條、 第5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89年6月2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二)字第2851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承銷商以公開申購配售辦理承銷,應於申購開始日前二天內於日報連續辦理二天承銷公告,並在左列期限內協同經紀商辦理有關申購、抽籤、中籤人扣款等事項:
    1. 一、第一天:申購開始日暨承銷期間開始日。
    2. 二、第四天:申購截止日暨申購人申購處理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3. 三、第五天:申購處理費扣繳日。經紀商之往來銀行辦理申購人申購處理費扣繳事宜。
    4. 四、第六天:申購處理費解交日。
    5. 五、第七天:公開抽籤日。由證交所辦理公開抽籤,主辦承銷商公告中籤清單,證交所應做成中籤資料回報各收件經紀商,並彙報主辦承銷商,以供申購人查閱。
    6. 六、第八天:承銷商應於二日內將中籤通知書、公開說明書 (或應募書)及放棄認購聲明書 (格式如附件七) 以限時掛號寄發各中籤人。
    7. 七、第十四天:中籤人放棄認購聲明書收件截止日暨中籤人認購價款及寄發第六款中籤通知書等相關資料之郵寄工本費 ( 以下簡稱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 ) 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8. 八、第十五天: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日。
    9. 九、第十六天: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解交日。
  2. 申購人應於申購期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星期六至中午十二時)至經紀商營業處所填送或以電話委託經紀商代填申購委託書(格式如附件八),或於申購期間內至截止日下午二時止(星期六至中午十二時)以傳真、網際網路方式填送申購委託書。
  3. 申購期間每日經紀商應將截至前一日止之申購資料備置於營業廳,以供申購人查詢,或提供語音查詢、或電腦查詢。
  4.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5.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6. 第一項第七款所述放棄認購聲明書之收件截止日,指中籤人得於該截止日下午二時(星期六至中午十二時)前,向原投件經紀商營業處所當面填送、郵寄到達、傳真或網際網路填送該聲明書。
  7. 中籤人存款不足,致往來銀行無法執行第一項第八款之扣繳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時,視同中籤人放棄認購,依同項第三款已扣繳之處理費不予退還。
  8. 前項中籤人存款不足者及中籤人放棄認購者,應優先扣繳其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
  9. 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標準,由本公會另訂之。惟因中籤通知書送達等問題對於中籤人所受損害部分,證券商應對該部分負賠償責任,但非屬證券商作業疏失者,不適用之。
  10. 第一項有關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之處理程序,由本公會另訂之。
  11. 申購數量如未超過銷售數量,所有合格之申購人均視為中籤人,免辦理公開抽籤。
  12. 申購人經向經紀商委託申購後,申購委託書不得撤回或更改。
  13. 附件七
  14. 放棄認購聲明書
  15. ┌──────────────────────────────┐│ ˍˍˍˍˍˍˍ放棄認購聲明書 ││ (有價證券名稱) 聲明書編號: │├──┬───┬────────┬───────┬───┬──┤│中籤│ │原投件經紀商名稱│ │交易戶│ ││人姓│ │(向分公司投件者│ │ │ ││名 │ │含分公司名稱) │ │帳號 │ │├──┼───┴────────┴───────┼───┼──┤│通訊│□□□ 市 市鄉 路 │聯 絡│ ││處 │ 段 巷 弄 號 樓│ │ ││ │郵遞區號 縣 區鎮 街 │電 話│ │├──┴────────────────────┴───┴──┤│本人已詳閱上述有價證券銷售辦法公告及該公司公開說明書等有關資││料,茲經審慎評估後,自願放棄認購該有價證券一銷售單位,絕無異││議。 ││ 此 致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投件經紀商或該經紀商及其分公司名稱)││ ││ ││中籤人:________(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注│1 如同意認購,切勿送回本聲明書。 ││意│2 如放棄認購,請務必於銷售辦法公告所定期限內(由承銷商寄││事│ 送之聲明書應明列期限),將本聲明書當面、郵寄到達、傳真││項│ 或以網際網路送達原投件申購之經紀商營業處所,逾期視為同││ │ 意認購,原投件經紀商將逕自 貴銀行帳戶扣繳款項。 ││ │3 務請詳閱相關銷售辦法公告及公開說明書資料,並依照公告規││ │ 定手續辦理,以免發生錯誤。 ││ │4 本聲明書應填之各項,務請以正楷詳實填寫。 ││ │5 有電話者,請惠予填寫,以便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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