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7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7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89)中證商電字第 02612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8條、第10條、第12條、第15條、第36條、第53條、 第5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89年6月2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二)字第2851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承銷商受理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如有左列各款之人應募時,應拒絕之:
    1. 一、發行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2. 二、對發行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3. 三、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與發行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關係者。
    4. 四、受發行公司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五 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5. 六、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6. 七、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二親等親屬。
    7. 八、承銷團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及其配偶、二親等親屬。
    8. 九、具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要件等之實質關係人。
  2. 轉換公司債若採競價拍賣方式辦理承銷,證券承銷商受理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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