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7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7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89)中證商電字第 02612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8條、第10條、第12條、第15條、第36條、第53條、 第5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89年6月2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二)字第2851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法人或自然人參與投標者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一),填寫投標單委託承銷團之承銷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如有違反法令、本辦法規定或有違約之虞者,承銷商得拒絕之。
  2. 前項證券承銷商於接受投標人投標時,得向投標人收取投標處理費,投標人並應依第九條公告之規定繳交投標保證金。
  3. 投標人投標應採密封方式為之,投標後其投標單不得撤回或更改;證券承銷商於投標期間不得拆封,且應彙總所接受之投標單並編列流水編號,於投標截止日後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前攜至本公會統一辦理拆封,逾時未送達者本公會不受理之,並由證券承銷商自行負責。
  4. 投標人依第二項繳交投標保證金時,證券承銷商應依信託方式於受託契約中明訂投標人違約暨其損害賠償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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