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動資產:現金及約當現金、短期投資與其他預期能於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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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及約當現金: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暨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投資。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及依規定不得流用之客戶交割款項、預收客戶交割股款及代收承銷股款等不得列入此科目。定期存款(含可轉讓定存單)提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若所擔保者為流動負債則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者,仍列為流動資產,但應於附註中說明;若係因長期負債而發生者,則應列為其他資產或長期投資,不得列為流動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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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短期投資:購入本公司以外有公開市場、隨時可以出售變現,且不以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為目的之證券。短期投資應採成本與市價熟低法評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市價係指會計期間最末一個月之平均收盤價。開放型基金,其市價係指資產負債表日淨資產價值。因持有短期投資而取得股票股利或資本公積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應依短期投資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如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長期投資;若為流動負債,仍列為短期投資,但應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備抵短期投資跌價損失:為短期投資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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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業證券─自營部門:凡自營商購入之營業性證券屬之。本科目應依證券種類分戶詳細記載之。並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以總額比較評價之。市價係指會計期間結束日之收盤價。營業證券如供作附買回條件交易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備抵營業證券跌價損失─自營部門:為營業證券─自營部門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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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業證券─承銷部門:凡承銷商因包銷所取得尚未再出售之證券屬之。並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以總額比較評價之。市價係指會計期間結束日之收盤價。營業證券如供作附買回條件交易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備抵營業證券跌價損失─承銷部門:為營業證券─承銷部門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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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營業證券─避險:凡證券商為規避發行認購(售)權證價值波動之風險,而自行買入之證券屬之。本科目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以總額比較評價之。市價係指會計期間結束日之收盤價。備抵營業證券跌價損失─避險:為營業證券─避險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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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營業證券─認購(售)權證:凡自營商自市場直接買入之認購(售)權證屬之,本科目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以總額比較評價之。市價係指會計期間結束日之收盤價。備抵營業證券跌價損失─認購(售)權證:為營業證券─認購(售)權證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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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買入選擇權─避險:凡證券商為規避發行認購(售)權證價值波動之風險,而買入之選擇權合約屬之。本科目應按公平價值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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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賣回債券投資:從事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其實際付出之金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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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收證券融資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對客戶之融資屬之。備抵壞帳─應收證券融資款:為應收證券融資款之減項。證券商辦理融券業務,對借予客戶融券之證券,應以備忘分錄處理不予入帳。惟應將其明細內容於財務報告中附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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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轉融通保證金: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向證券金融公司轉融券所交付之保證金或轉融券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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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應收轉融通擔保價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向證券商金融公司轉融券之擔保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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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應收票據:除受託買賣證券以外之業務所生之短期應收票據皆屬之。應收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應收票據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別列示。應收關係人之票據,應單獨列示。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以淨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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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應收帳款:除受託買賣證券以外之業務所生之債權屬之。應收帳款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應收關係人之帳款,應單獨列示。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金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以淨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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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預付款項:各種預付款項及費用。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項及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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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應收款: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包括錯帳及違約所生之債權。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以淨額列示。其他應收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分別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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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遞延認購(售)權證損失: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公平價值增加,未於當期認列為損失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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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流動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以上各類流動資產,除現金外,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