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7年4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7年4月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臺財證(二)字第00 86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9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如左:
    1. 一、收入:
      1. (一)經紀手續費收入:受託買賣及辦理融券業務取得之手續費收入,本科目應區分為:
        1. 1.受託買賣手續費收入(經紀商、櫃檯買賣用)。
        2. 2.融券手續費收入(融券用)。
      2. (二)承銷業務收入:為承銷證券取得之收入,本科目應區分為:
        1. 1.包銷證券之報酬。
        2. 2.代銷證券手續費收入。
        3. 3.承銷作業處理費收入。
        4. 4.承銷輔導費收入及其他收入。
      3. (三)認購(售)權證發行利益: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所獲得之利益屬之,包括認購(售)權證負債公平價值變動利益、認購(售)權證到期前履約利益、認購(售)權證再買回公平價值變動利益及認購(售)權證逾期失效利益等。
      4. (四)選擇權交易利益─避險:證券商為規避認購(售)權證價值變動而從事選擇權交易所獲得之利益屬之,包括選擇權公平價值變動利益。
      5. (五)出售證券利益─自營:凡自營部門出售營業證券所獲得之利益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利列示。
      6. (六)出售證券利益─承銷:凡承銷部門出售營業證券所獲得之利益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利列示。
      7. (七)出售證券利益─避險:凡自營部門出售為規避認購(售)權證價值變動而取得之營業證券所獲得之利益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利列示。
      8. (八)出售證券利益─認購(售)權證:凡自營部門買賣認購(售)權證交易所獲得之利益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利列示。
      9. (九)股務代理收入:代理股務事項之收入。
      10. (十)利息收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買賣債券、及其他與營業有關之利息收入。
      11. (十一)股利收入:凡公司持有股票之股息及紅利之收入。
      12. (十二)其他營業收入:凡不屬於上列各科目之其他營業收入。
      13. (十三)營業外收入:凡營業外收入及不屬於以上各類之收入屬之。
    2. 二、費用
      1. (一)經紀經手費支出:證券商受託買賣證券應支付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經手費,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
      2. (二)自營經手費支出: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應支付交易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經手費,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
      3. (三)轉融通手續費支出: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手續費支出。
      4. (四)承銷作業手續費支出:承銷商辦理承銷作業支付之手續費支出。
      5. (五)發行認購(售)權證費用: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應支付之費用。
      6. (六)認購(售)權證發行損失:證券商發行之認購(售)權證所發生之損失,包括認購(售)權證負債公平價值變動損失、認購(售)權證再買回公平價值變動損失。
      7. (七)選擇權交易損失─避險:證券商為規避認購(售)權證價值變動而從事選擇權交易所發生之損失,包括選擇權公平價值變動損失,到期前履約損失。
      8. (八)出售證券損失─自營:凡自營部門出售營業證券收入小於出售證券成本時之差額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損列示。
      9. (九)出售證券損失─承銷:凡承銷部門出售營業證券收入小於出售證券成本時之差額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損列示。
      10. (十)出售證券損失─避險:凡自營部門出售避險用之營業證券所產生之損失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損列示。
      11. (十一)出售證券損失─認購(售)權證:凡自營部門買賣認購(售)權證交易所產生之損失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損列示。
      12. (十二)利息支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買賣債券、及其他與營業有關之利息支出。
      13. (十三)營業證券跌價損失:營業證券之未實現跌價損失,本科目應依其業務種類分別列示。
      14. (十四)營業費用:凡公司所需之一切營業費用均屬之。應視實際需要,分列明細記載之,例如:薪津、伙食費、文具印刷、郵電費、交際費、水電費、保險費、稅捐、折舊、攤銷、租金、修繕費、廣告費、佣金、電腦資訊費、自由捐贈、團體會費、壞帳、違約損失、買賣損失、錯帳損失、過怠金、職工福利、旅費、交通費、加班費、什項購置、退休金、員工訓練費、勞務費用、書報雜誌費、集保服務費、什支等。
      15. (十五)營業外支出:凡非因營業關係所發生之財務支出,處分固定資產損失、處分短期投資損失、及短期投資跌價損失等屬之。
    3. 三、繼續營業部門損益:前列二款之淨額,應分別列示稅前損益、所得稅費用(利益)與稅後損益。
    4. 四、停業部門損益:本期內處分或決定處分重要部門所發生之損益,包括當期停業前營業損益及處分損益。處分損益應於決定處分日加以衡量,如有損失應立即認列,如有利益則應俟實現時始得認列。
    5. 五、非常損益: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之損益項目。提前償付之重大償債損益應列為非常損益。非常損益應單獨列示,不得分年攤提。
    6. 六、會計原則變更之累積影響數: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之後。
    7. 七、本期淨利(或淨損):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係前列三款之合計數。
    8. 八、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辦理。
    9. 九、所得稅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規定辦理。
    10. 十、經營兩種業務種類以上者,應編製業務種類別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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