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7年4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7年4月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臺財證(二)字第00 86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9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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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兼營同法第十五條規定業務二種以上者,其會計事務應依其業務種類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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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期貨交易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兼營期貨業務,其期貨部門之會計事務,應依期貨交易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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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於銀行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有關證券業務之會計事項及財務報告,仍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證券商分支機構會計事務之處理,準用本準則之規定,但其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由總公司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