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7年4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7年4月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臺財證(二)字第00 86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9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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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左列事項應加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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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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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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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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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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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有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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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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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認購(售)權證及避險交易等相關金融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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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資本結構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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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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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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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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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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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重大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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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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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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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員工進休金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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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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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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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部門別財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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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因停止營業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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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合併、受讓或讓與其他證券商之全部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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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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