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7年4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7年4月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臺財證(二)字第00 86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9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及發展,暨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並申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2.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其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包括總說明、帳簿組織系統圖、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財務與出納作業等項目。
  3. 會計制度之內容有修正者,應於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一併申報本會備查。
  4. 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應檢具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函影本及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作業手冊,申報本會備查。
  5. 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申報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列之事項,應送由證券交易所核轉本會,僅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應送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送本會;未訂立者,應送由證券商同業公會核轉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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