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依左列規定計算之,但投資外國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之計算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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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準。認購已上市、上櫃同種類之增資或承銷股票,準用上開規定;認購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以買進成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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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受益憑證: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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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上市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者,除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以計算日櫃檯中心公告之平均價格為準外,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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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短期票券:以買進成本,加計自買進日起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