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3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4年3月28日財政部臺財證(四)字第00661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之 1、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2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買賣,應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買賣,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3. 依前二項所買入之證券,應登記為基金保管機構名義下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但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得依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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