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3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3月28日財政部臺財證(四)字第00661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之 1、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2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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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或終止,應報經證管會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即將其內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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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關受益人大會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之規定,證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認為必要時,得命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