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3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3月28日財政部臺財證(四)字第00661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之 1、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2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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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有價證券之買賣,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交付執行,除作成紀錄外,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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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與根據及投資建議,投資決定紀錄應載明買賣證券之種類、數量與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買賣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或說明差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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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