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3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4年3月28日財政部臺財證(四)字第00661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之 1、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2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每營業日計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計算之。
  3.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依左列規定計算之,但投資外國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之計算方法為之::
    1. 一、股票: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準。認購已上市、上櫃同種類之增資或承銷股票,準用上開規定;認購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以買進成本為準。
    2. 二、上市受益憑證: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3. 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上市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者,除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以計算日櫃檯中心公告之平均價格為準外,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四、短期票券:以買進成本,加計自買進日起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成交價格加權平均值、平均價格者,以最近之收盤價格、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平均價格代之。
  5.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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