槓桿交易商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進行下列行銷過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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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產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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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客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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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客戶宣讀或以電子設備說明客戶須知之重要內容,並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軌跡。但對專業客戶得以交付書面或影音媒體方式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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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自然人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派專人解說,所提供商品如屬不保本型商品,槓桿交易商應就專人解說程序之內容予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嗣後槓桿交易商與該客戶進行同類型之結構型商品交易,得免指派專人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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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專業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向客戶說明「專業客戶不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