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6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6010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5條之4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13915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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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所稱重要事項摘要應包含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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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中文名稱,名稱應適當表達其商品特性,且應避免使用可能誤導客戶之用語,有外文名稱應併予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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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顯著字體標示商品風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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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顯著字體標示商品銷售對象之風險等級,以及是否僅限專業客戶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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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品審閱期間,對無須提供審閱期間之商品應加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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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註明「客戶應詳閱產品說明書之內容,並應注意商品之風險事項」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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