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6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6010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5條之4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13915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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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提供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及隱含賣出選擇權之匯率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向客戶徵提期初保證金,並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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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每筆交易之期初保證金金額,不得低於契約總名目本金(應加計槓桿倍數與比價期數)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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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隱含賣出選擇權之匯率類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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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期限一年以下者:每筆交易之期初保證金金額,不得低於契約總名目本金(應加計槓桿倍數與比價期數)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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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期限逾一年者:每筆交易之期初保證金金額,不得低於契約總名目本金(應加計槓桿倍數與比價期數)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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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款匯率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包括陽春型遠期外匯、換匯交易、換匯換利交易、及客戶除給付權利金外並無任何給付義務之組合式匯率選擇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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