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6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6010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5條之4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139155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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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不保本型結構型商品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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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價幣別以銀行可受理之幣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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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連結標的不得為信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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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產品期限超過二年者,結構型商品到期結算金額或依合約條件提前到期結算金額應達原計價幣別本金(或其等值)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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