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及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同時或同一日進行反向交易之實務指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1084號函訂定全文8點(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5310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實務指引之目的
  1. 為協助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資產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即反向交易)之管理,並達成事業防範利益衝突及公平對待客戶之目的,特訂定本實務指引。
  1. 本實務指引之適用對象
  1. 本實務指引適用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合稱事業)。
  1. 本實務指引之適用範圍
  1. 本實務指引之適用範圍如下:
    1. 一、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一個以上基金於不同基金間,與事業之不同基金經理人及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於不同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間,以及基金經理人與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相互兼任,於不同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間,進行反向交易之管理。
    2. 二、基金經理人及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兼任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任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之人員,其所管理之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與投資建議間之反向交易及反向買賣建議之管理。
  1. 本實務指引之性質
  1. 本實務指引非法律、命令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之自律規範及規章,僅供事業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內部作業規範、內部投資限制規定或內部控管作業程序時參考之用。事業應適用相關法律、命令、本公會自律規範及規章,及可參考本實務指引,依其狀況訂定前開規範。
  1. 進行反向交易之依據
  1. 為利事業管理進行反向交易所生之利益衝突及確保客戶權益,並維護市場交易秩序,除特殊類型之基金、為符合法令或法令特別許可外,事業得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證券投資顧問契約、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作業規範、內部投資限制規定或內部控管作業程序明訂進行反向交易之條件或可能發生反向交易之情形。
  1. 啟動反向交易之控管
  1. 事業需建立警示控管機制,以利發現反向交易之情形並確保反向交易公平客觀之執行。若發生啟動反向交易之情形時,即通知負責管理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基金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以啟動反向交易之作業程序。
  1. 進行反向交易之作業程序
  1. 事業需建立反向交易作業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 一、基金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於接獲反向交易情形發生之通知後,檢視並確認所管理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是否有進行反向交易之必要。
    2. 二、基金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確認需進行反向交易後,敘明反向交易之理由及檢附相關資料,對相關部門申請反向交易,並經權責主管核可。
    3. 三、事業於定期投資檢討時,一併檢視進行反向交易之情形。
  1. 反向交易控管之例外情形
  1. 下列情形不適用第陸條及第柒條之規定,得由事業另訂適宜之管理機制處理:
    1. 一、指數型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為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而進行反向交易時。
    2. 二、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為出售零股而進行反向交易時。
    3.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將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辦理,並已遵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3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38056號令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第九點第三款第二目第二小目及第四款第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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