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及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同時或同一日進行反向交易之實務指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1084號函訂定全文8點(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5310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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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進行反向交易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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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需建立反向交易作業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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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於接獲反向交易情形發生之通知後,檢視並確認所管理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是否有進行反向交易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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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確認需進行反向交易後,敘明反向交易之理由及檢附相關資料,對相關部門申請反向交易,並經權責主管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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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業於定期投資檢討時,一併檢視進行反向交易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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