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及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同時或同一日進行反向交易之實務指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1084號函訂定全文8點(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5310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反向交易控管之例外情形
  1. 下列情形不適用第陸條及第柒條之規定,得由事業另訂適宜之管理機制處理:
    1. 一、指數型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為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而進行反向交易時。
    2. 二、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為出售零股而進行反向交易時。
    3.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將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辦理,並已遵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3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38056號令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第九點第三款第二目第二小目及第四款第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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