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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平台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8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500245901號函修正全文19條,於115年9月24日起上線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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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利投資人同意及收受股務事務、基金事務(以下統稱「股務事務」)及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並利發行人或公開收購人發送股務事務或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本公司特建置「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平台」(以下稱「本平台」),並訂定本要點。
本平台辦理股務事務及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之範圍,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者為限。
公開收購人使用本平台辦理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應指定其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稱「公開收購管理辦法」)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代其處理本平台之相關作業。
第2條
本平台採網際網路連線,提供投資人、發行人或其代辦股務事務機構(以下稱「代辦機構」)、公開收購人之受委任機構(以下稱「受委任機構」)等使用者,以第四條所定之身分識別方式登入本平台使用股務事務或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相關服務。
前項投資人以國內保管機構為代理人者,應以該保管機構為本平台之使用者,且保管機構應取得該投資人同意收受股務事務及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之意思表示。
第二章 服務申請及身分驗證作業
第3條
發行人使用本平台辦理股務事務電子通知,須與本公司簽定股務事務電子通知服務委任合約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本公司:
一、公司變更登記表首頁或法人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二、基本資料表,並向本公司指定其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
三、印鑑卡。
如發行人已與本公司訂有「電子投票事務委任合約書」,得指定使用原所留存之印鑑,無須檢具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
如發行人之代辦機構建有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平台者,發行人應就選擇使用之電子通知平台、寄送之原則及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出具聲明書,並簽蓋原留印鑑送交本公司。
代辦機構受發行人委任辦理股務事務電子通知相關資料處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指定其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如代辦機構曾受發行人委任辦理電子投票事務者,代辦機構得指定原所留存之印鑑。
第4條
公開收購人使用本平台辦理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須逐案與本公司簽定公開收購電子通知服務委任合約書,並填具申請書及簽蓋其與公開收購受委任機構簽定委任契約書使用之簽章。
受委任機構受公開收購人委任辦理電子通知相關作業,應約定原留印鑑,並填具蓋妥原留印鑑之申請書,向本公司指定其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
第5條
使用者採電子憑證之身分識別方式登入本平台,應使用本平台公告有效之下列任一電子憑證辦理登入:
一、證券商網路下單憑證。
二、網路銀行憑證。
三、證券暨期貨共用憑證。
四、自然人憑證。
五、工商憑證。
六、其他經本平台公告之電子憑證。
投資人為自然人者,除依前項規定登入外,亦得透過智慧型行動裝置,依下列方式辦理登入:
一、使用本公司集保e手掌握App之身分識別方式登入。
二、使用行動自然人憑證App(TW FidO)方式登入。
三、其他經本平台公告之行動身分識別(FidO)方式登入。
第6條
投資人第一次使用本平台,應先留存電子郵件信箱及接收並點擊驗證訊息,以完成註冊程序。但投資人已使用本公司「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者,不在此限。
投資人得隨時登入本平台變更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但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股東、基金受益人或應賣人未於當次股務事務或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發送日一日前為變更者,當次之股務事務或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仍會寄送至原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
第7條
投資人欲以電子方式收受股務事務或公開收購事務通知者,須於本平台辦理下列事項:
一、同意現在及未來成為特定有價證券之股東或特定基金之受益人時,收受其股務事務電子通知。
二、同意現在及未來向受委任機構交存公開收購之特定有價證券後,收受其各項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
三、擇定收受股務事務或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之同意期間。
投資人未依下列期間完成前項需辦理事項者,將無法收到當次股務事務或公開收購事務之電子通知:
一、股務事務電子通知:發行人辦理當次通知事由之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一個營業日前。
二、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
(一)有關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之情事之通知,於受委任機構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將資料輸入本平台當日結束前。
(二)有關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及支付價款之通知,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前一日結束前。
第一項投資人之意思表示,於投資人對發行人喪失股東或基金受益人身分後,復取得股東或基金受益人身分者,仍繼續有效。
投資人就第一項所為之意思表示,得隨時登入本平台變更或終止,變更後之同意期間將重新起算。但股東、基金受益人或應賣人未於第二項規定之期間截止前為變更或終止之表示者,仍將收到當次之股務事務或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
投資人已於本平台申請股務事務電子通知者,如欲收受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需重新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第三章 電子通知作業
第一節 股務事務電子通知作業
第8條
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於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前十一個營業日至前八個營業日,以其指定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將本次採用電子通知及股利、現金增資認股股票或收益分配發放相關資料輸入本平台,視為發行人已就當次股利、現金增資認股股票或收益分配發放向本公司申請本平台之服務。
發行人之股票股利非以新股權利證書發放者,前項股利發放資料中之股利發放日期及電子通知發送日期,得於電子通知發送日二個營業日前輸入本平台;發行人之現金增資認股股票非以股款繳納憑證發放者,亦同。
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欲撤銷第一項之申請者,應於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二個營業日前,透過本平台向本公司申請。
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欲變更第一項所輸入之資料,應於電子通知發送日二個營業日前於本平台辦理變更。
第9條
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依前條第一項申請本平台之服務後,本公司應將證券所有人名冊或受益人名冊與依第六條申請收受股務事務電子通知之股東或基金受益人資料進行比對,並於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三日內以證券所有人名冊或受益人名冊提供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同意收受股務事務電子通知之股東或基金受益人明細。
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應於電子通知發送日一個營業日前,依本公司所定媒體檔案格式,提供股務資料及有權收受股務事務電子通知之股東或基金受益人明細予本公司。
第二節 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作業
第10條
公開收購案件有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之情事時,受委任機構須於事實發生日當日,以其指定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將相關資料輸入本平台,視為公開收購人已就上開情事之通知事務向本公司申請本平台之服務。
公開收購案件除前項情事外,受委任機構須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一個營業日前,以其指定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將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及支付價款相關資料輸入本平台,視為公開收購人已就上開情事之通知事務向本公司申請本平台之服務。
受委任機構欲變更前二項所輸入之資料,應於電子通知發送日下午三時前於本平台辦理變更。
第11條
受委任機構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申請本平台之服務,本公司經比對應賣人申請收受電子通知之資料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委任機構依第十條第一項將相關資料輸入本平台後,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提供「應賣人交存明細檔」(含同意收受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之應賣人明細)予受委任機構。
二、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且收購條件成就時,本公司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次一營業日提供「收購交存轉撥明細表(ST266 報表)」(含同意收受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之應賣人明細)予受委任機構。
三、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時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或收購條件不成就時,本公司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次一營業日,提供「應賣人交存明細檔」(含同意收受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之應賣人明細)予受委任機構。
受委任機構應於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發送當日下午三時前,依本公司所定媒體檔案格式,提供公開收購資料及有權收受公開收購電子通知之應賣人明細予本公司。
第四章 發送通知及查詢作業
第12條
本公司接獲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依第九條提供之股務資料與股東或基金受益人明細;或接獲受委任機構依前條提供之公開收購資料與應賣人明細,依下列方式發送電子通知:
一、股東、基金受益人或應賣人以國內保管機構為代理人,或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他本公司指定機構者,以電子郵件通知該等機構或事業至本平台,以批次方式下載股務明細。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股東、基金受益人或應賣人,以電子郵件發送至其留存本平台之電子郵件信箱,如股東、基金受益人或應賣人已開通集保e手掌握App者,亦另以推播方式發送通知。
第13條
投資人得於本平台查詢同意收受電子通知之範圍及期間。
發行人有第三條第三項之情事者,投資人得於本平台查詢發行人選擇委託之電子通知平台及其寄送原則。
第14條
本平台以電子方式發送股務事務或公開收購通知予股東、基金受益人或應賣人後,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或公開收購人之受委任機構得於本平台查詢通知結果。
第15條
股東、基金受益人或應賣人就股務事務或公開收購電子通知之相關事宜有疑義者,應洽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或公開收購人之受委任機構詢問。
第16條
股東、基金受益人或應賣人得自電子通知發送日起三年內,於本平台查詢並下載發行人或公開收購人所發送之股務事務或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內容。
倘逾前項期限,股東、基金受益人或應賣人仍得洽發行人或其代辦機構或公開收購人之受委任機構查詢通知內容。
第五章 附則
第17條
發行人使用本平台辦理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其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應對股東或基金受益人履行之通知義務,不受影響。
公開收購人使用本平台辦理公開收購電子通知,其依證券交易法、公開收購管理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應對應賣人履行之通知義務,不受影響。
第18條
發行人或公開收購人各次使用本平台發送電子通知,應依本公司訂定之收費標準,按時繳納費用。
第19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平台問答集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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