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平台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8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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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案件有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之情事時,受委任機構須於事實發生日當日,以其指定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將相關資料輸入本平台,視為公開收購人已就上開情事之通知事務向本公司申請本平台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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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案件除前項情事外,受委任機構須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一個營業日前,以其指定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將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及支付價款相關資料輸入本平台,視為公開收購人已就上開情事之通知事務向本公司申請本平台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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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任機構欲變更前二項所輸入之資料,應於電子通知發送日下午三時前於本平台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