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平台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8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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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欲以電子方式收受股務事務或公開收購事務通知者,須於本平台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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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現在及未來成為特定有價證券之股東或特定基金之受益人時,收受其股務事務電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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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意現在及未來向受委任機構交存公開收購之特定有價證券後,收受其各項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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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擇定收受股務事務或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之同意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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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未依下列期間完成前項需辦理事項者,將無法收到當次股務事務或公開收購事務之電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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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務事務電子通知:發行人辦理當次通知事由之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一個營業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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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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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之情事之通知,於受委任機構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將資料輸入本平台當日結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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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及支付價款之通知,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前一日結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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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投資人之意思表示,於投資人對發行人喪失股東或基金受益人身分後,復取得股東或基金受益人身分者,仍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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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就第一項所為之意思表示,得隨時登入本平台變更或終止,變更後之同意期間將重新起算。但股東、基金受益人或應賣人未於第二項規定之期間截止前為變更或終止之表示者,仍將收到當次之股務事務或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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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已於本平台申請股務事務電子通知者,如欲收受公開收購事務電子通知,需重新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