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30006731號函修正第5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券)字第113014708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基本資料建檔作業程序:
    1. 一、主辦承銷商應於辦理競價拍賣作業前,對於尚無證券代號之有價證券,應依相關規定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或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申請證券代號。
    2. 二、採競價拍賣配售方式辦理之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應於向本公會申報承銷書件時副知證交所,並將競價拍賣(承銷)公告文稿及時程表送達證交所,並副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如屬上櫃有價證券應另函送櫃買中心,證交所應據以於刊登競價拍賣公告前建立電腦基本資料檔,並以電腦連線系統供各證券商查詢。
    3. 三、建立基本資料及上傳不得參與競價拍賣名單:競價拍賣公告日前二個營業日,主辦承銷商應於「承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系統」(以下簡稱競拍系統)建立案件基本資料,並上傳依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十六條不得參與投標之名單,協辦承銷商應各自上傳依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不得參與投標之名單,證交所據以比對投標人身份之適法性。
  1. 接受投標作業程序:
    1. 一、開設專戶:
      1. (一)證券經紀商為協助客戶參加有價證券競價拍賣作業,應於其往來銀行開設「客戶證券承銷專戶」,該往來銀行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可辦理有價證券交易款項收付之金融機構為限。
      2. (二)經紀商依前項規定及「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開設之「客戶證券承銷專戶」,除作為受託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價款、投標處理費、得標手續費、投標保證金、得標價款之收付或撥轉外,該專戶之款項不得流用。
      3. (三)經紀商如委託二家以上金融機構辦理收付客戶款項,限以其中一家金融機構開設對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代收付專戶,辦理投標有價證券處理費、得標手續費、投標保證金及得標價款之撥轉;其餘金融機構之帳戶僅得作為過渡性質,於依本處理程序參、一及伍、三、(一)辦理扣繳客戶投標有價證券處理費、得標手續費、投標保證金或得標價款之當日應將款項結清至上開金融機構,不得留有餘額。
    2. 二、投標期間及方式:投資人應於競價拍賣公告所訂受理投標期間之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以網際網路方式填送投標單及聲明事項至競拍系統,或得至開戶證券商總(分)公司營業處所設置之終端設備辦理。
    3. 三、投標資料查閱(詢):投標人得於競價拍賣公告所訂之投標期間內,於競拍系統查詢投標保證金資料;投標截止日下午三時後,經紀商應至競拍系統下載投標資料供投資人查詢。
  1. 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扣繳作業程序:
    1. 一、彙總扣繳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投標截止日下午三時至銀行下班前,經紀商應至競拍系統下載投標資料,並編製銀行代收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等明細資料,交付往來銀行辦理扣繳價款,自投標人銀行帳戶轉撥至經紀商「客戶證券承銷專戶」之手續。
    2. 二、確認投標人價款資料:如有數個競價拍賣案件於同一天截止投標,投標人投件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或投標人就同一競價拍賣案件填送多筆投標單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其所有投標單之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之合計總額為準。
    3. 三、投標人銀行存款不足之處理:
      1. (一)投標截止日之次一營業日銀行營業時間內,經紀商接獲往來銀行有關投標人存款不足扣繳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之通知時,應將扣款資料以整批檔案傳輸方式或終端機鍵入方式上傳至競拍系統。
      2. (二)投標人銀行存款不足同時支應投標保證金、投標處理費、得標價款、得標手續費、申購處理費、申購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交易市場之交割價款時,應以交割價款為優先,次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再為申購處理費、申購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最後為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
  1. 開標及得標通知作業程序:
    1. 一、篩選合格件:投標單有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之情事者,證交所應予剔除,並應於投標截止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前完成上述合格件及不合格件之篩選,有關檢核該投資人是否已開立集中保管帳戶及為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由證交所洽集保結算所辦理。
    2. 二、合格件數量公告:主辦承銷商應於投標截止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於競拍系統辦理合格投標數量公告作業。
    3. 三、辦理開標:證交所應於投標截止日後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邀集相關單位共同監督,完成合格件之電腦開標,並編製得(開)標資料報表等提供予證券商、集保結算所及本公會;集保結算所依上開資料,應將包括得標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集中保管帳號、電話號碼、得標人經紀商名稱(含分公司名稱)等資料送承銷商辦理寄發得標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予得標人之作業。
    4. 四、通知得標人繳款:開標日證交所完成開標後,經紀商至競拍系統下載得(開)標資料,通知得標人辦理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繳交作業,並留存通知紀錄。得標人投標保證金作為得標應繳股款之一部份,得標人應依其所得標金額扣除保證金之差額及加計得標手續費後繳足剩餘款項。
    5. 五、得標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時,除喪失得標資格外,投標保證金應由承銷商沒入之,承銷商並應依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1. 保證金退款、扣繳價款作業程序:
    1. 一、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保證金退款作業:
      1. (一)經紀商應於開標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點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指示往來銀行將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之保證金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惟投標處理費不予退回。另已得標之投標人,如發現有不具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資格者或有第十三條之情事者,視為不合格件,應辦理已扣繳投標保證金之退款事宜。
      2. (二)經投資人指示以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辦理承銷有價證券款項收付者,前開應退款項,經紀商得於開標日之銀行營業時間內予以退回。
    2. 二、初次上市(櫃)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未完成訂價之退款:採全數競價拍賣或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方式辦理者,如因合格標單累計數量未達該次提交競價拍賣之承銷數量,證交所將不辦理開標,經紀商應於投標截止日後次三營業日上午十點前,指示往來銀行將投標人之投標保證金及扣除相關作業費用後之投標處理費均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經紀商並應於同日依陸、一、二、三之規定辦理投標處理費解交作業。
    3. 三、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作業:
      1. (一)彙總扣繳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開標日後次二營業日銀行下班前,經紀商編製銀行代收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明細資料,交付往來銀行辦理扣繳價款,自得標人銀行帳戶轉撥至經紀商「客戶證券承銷專戶」之手續。
      2. (二)確認得標人價款資料: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繳交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當投資人投標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或就同一競價拍賣案件有多筆得標單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已繳保證金較高者優先扣款,如金額相同者,以得標應繳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合計總額較高者優先扣款,如金額相同者,以投標單輸入時間先後順序扣款。
      3. (三)得標人銀行存款不足之處理:開標日後次三營業日銀行營業時間內,經紀商接獲往來銀行有關得標人銀行存款不足扣繳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之通知時,應將扣款資料整批檔案傳輸方式或終端機鍵入方式上傳至競拍系統;得標人銀行存款扣款順序比照參、三、(二)之規定辦理。
  1. 得標價款及手續費解交作業程序:
    1. 一、相關扣繳資料之彙報經紀商總公司:經紀商應於開標日次四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應將實際扣繳之全額投標處理費,或得於扣除應收取部分後之投標處理費淨額、已得標之得標人實際扣繳之認購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未履行繳款義務之得標人沒入之保證金轉匯入總公司「客戶證券承銷專戶」;並將其扣繳資料彙報總公司。
    2. 二、價款解交:經紀商總公司應於開標日次四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指示往來銀行將已扣除經紀商應收取部分後之投標處理費淨額、已得標之得標人實際扣繳之認購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未履行繳款義務之得標人沒入之保證金彙總,匯入證交所「客戶證券承銷專戶」。
    3. 三、投標處理費解交相關單位:證交所應於開標日次五營業日銀行營業時間內,將投標處理費扣除其應收取部分後及得標手續費,分別匯入各主協辦承銷商及集保結算所等相關單位指定之銀行帳戶。其中主協辦承銷商各應收取之投標處理費及得標手續費,依承銷團協定內容分配之。
    4. 四、得標繳款名冊管理:證交所於開標日次三營業日,編製得標已繳款之得標人名冊資料予承銷商,憑以依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承銷商自行認購作業。
    5. 五、價款匯予承銷商:證交所就得標人實際扣繳之認購價款、未履行繳款義務之得標人沒入之保證金驗證無誤後,應於開標日次五營業日銀行營業時間內,將價款匯入承銷商指定之代收價款專戶。
  1. 自營商投標
    1. 一、自營商為辦理投標作業,應向證交所申請,並函報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資料供證交所辦理投標保證金等退款事宜。
    2. 二、自營商應於競價拍賣公告所訂受理投標期間之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登入競拍系統辦理投標作業,並得於投標期間,於競拍系統查詢應繳保證金及投標單資料。
    3. 三、投標保證金及處理費:自營商應於投標截止日,將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採虛擬帳號繳存至證交所指定銀行,如未於前述期限繳存(足)投標保證金及處理費者,即視為不合格件,不得參與開標。如參與數個競價拍賣案件於同一天截止投標,價款資料之繳足確認比照參、二之規定辦理。繳存金額如不足同時支應投標保證金、投標處理費、得標價款、得標手續費時,應以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優先,再為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
    4. 四、查詢得標資料:自營商應於開標日證交所完成開標後,至競拍系統查詢得標資料,投標保證金作為得標應繳股款之一部份,自營商應依其所得標金額扣除保證金之差額及加計得標手續費後繳足剩餘款項。
    5. 五、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保證金退款作業:證交所於開標日次一營業日銀行時間內,指示往來銀行將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之保證金扣除匯費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惟投標處理費不予退回。另已得標之自營商,如發現有不具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資格者或有第十三條之情事者,視為不合格件,由證交所指示往來銀行將已繳存投標保證金扣除匯費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惟投標處理費不予退回。
    6. 六、初次上市(櫃)案件未完成訂價之退款:採全數競價拍賣或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方式辦理者,如因合格標單累計數量未達該次提交競價拍賣之承銷數量,證交所將不辦理開標,並於投標截止日次三營業日銀行時間內,指示往來銀行將投標人之投標保證金及扣除相關作業費用後之投標處理費,於扣除匯費後均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
    7. 七、得標剩餘款及得標手續費:自營商應於開標日次二營業日將得標剩餘款及得標手續費採虛擬帳號繳存至證交所指定銀行,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時,除喪失得標資格外,投標保證金應由承銷商沒入之,並應由承銷商依該自營商得標價款自行認購。得標之自營商繳足價款認定順序比照伍、三、(二)之規定辦理。證交所得標價款及手續費解交作業程序比照陸、三、四、五之規定辦理。
    8. 八、溢誤繳退款作業:自營商為辦理投標作業發生溢誤繳情形,應向證交所辦理退款申請作業,證交所將扣除匯費不加計利息後予以退回。
  1. 有價證券帳簿劃撥配發作業程序:主辦承銷商應依集保結算所規定,申請辦理有價證券帳簿劃撥配發作業。
  1. 有關投標截止日、開標日、投標處理費、投標保證金、得標手續費、價款之繳存、扣繳、解交、匯款等作業,當證券交易市場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其後續作業一律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1. 本處理程序經本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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