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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及得標通知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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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篩選合格件:投標單有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之情事者,證交所應予剔除,並應於投標截止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前完成上述合格件及不合格件之篩選,有關檢核該投資人是否已開立集中保管帳戶及為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由證交所洽集保結算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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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格件數量公告:主辦承銷商應於投標截止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於競拍系統辦理合格投標數量公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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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開標:證交所應於投標截止日後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邀集相關單位共同監督,完成合格件之電腦開標,並編製得(開)標資料報表等提供予證券商、集保結算所及本公會;集保結算所依上開資料,應將包括得標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集中保管帳號、電話號碼、得標人經紀商名稱(含分公司名稱)等資料送承銷商辦理寄發得標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予得標人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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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知得標人繳款:開標日證交所完成開標後,經紀商至競拍系統下載得(開)標資料,通知得標人辦理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繳交作業,並留存通知紀錄。得標人投標保證金作為得標應繳股款之一部份,得標人應依其所得標金額扣除保證金之差額及加計得標手續費後繳足剩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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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得標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時,除喪失得標資格外,投標保證金應由承銷商沒入之,承銷商並應依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