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30006731號函修正第5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券)字第113014708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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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建檔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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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辦承銷商應於辦理競價拍賣作業前,對於尚無證券代號之有價證券,應依相關規定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或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申請證券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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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採競價拍賣配售方式辦理之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應於向本公會申報承銷書件時副知證交所,並將競價拍賣(承銷)公告文稿及時程表送達證交所,並副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如屬上櫃有價證券應另函送櫃買中心,證交所應據以於刊登競價拍賣公告前建立電腦基本資料檔,並以電腦連線系統供各證券商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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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基本資料及上傳不得參與競價拍賣名單:競價拍賣公告日前二個營業日,主辦承銷商應於「承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系統」(以下簡稱競拍系統)建立案件基本資料,並上傳依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十六條不得參與投標之名單,協辦承銷商應各自上傳依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不得參與投標之名單,證交所據以比對投標人身份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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