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30006731號函修正第5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券)字第113014708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扣繳作業程序:
    1. 一、彙總扣繳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投標截止日下午三時至銀行下班前,經紀商應至競拍系統下載投標資料,並編製銀行代收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等明細資料,交付往來銀行辦理扣繳價款,自投標人銀行帳戶轉撥至經紀商「客戶證券承銷專戶」之手續。
    2. 二、確認投標人價款資料:如有數個競價拍賣案件於同一天截止投標,投標人投件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或投標人就同一競價拍賣案件填送多筆投標單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其所有投標單之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之合計總額為準。
    3. 三、投標人銀行存款不足之處理:
      1. (一)投標截止日之次一營業日銀行營業時間內,經紀商接獲往來銀行有關投標人存款不足扣繳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之通知時,應將扣款資料以整批檔案傳輸方式或終端機鍵入方式上傳至競拍系統。
      2. (二)投標人銀行存款不足同時支應投標保證金、投標處理費、得標價款、得標手續費、申購處理費、申購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交易市場之交割價款時,應以交割價款為優先,次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再為申購處理費、申購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最後為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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