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利率上限選擇權交易時,其交易對手應符合下列信用評等,並應指示保管機構辦理結算、交割或履約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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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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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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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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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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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級(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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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2.tw級(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