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投資國內之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衍生自倫敦銀行間拆款利率之證券相關商品避險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1714號公告發布,自即日停止適用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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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按月公告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利率選擇權及利率上限選擇權交易之內容,並於依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編製之基金月報及年報,揭露該基金持有利率選擇權或利率上限選擇權之未沖銷部位口數或契約面額、契約月份、保證金金額、執行價格、未實現損益。該基金月報及年報應向本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