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投資國內之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衍生自倫敦銀行間拆款利率之證券相關商品避險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0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1714號公告發布,自即日停止適用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利率選擇權或利率上限選擇權,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應分交易分析、交易決定、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等四步驟;各步驟之內容由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依本注意事項制定,並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
    2. 二、交易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各步驟應具備之資料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人員應負擔之責任如下:
      1. (一)交易分析:從事交易報告書,須載明預計從事避險交易之商品類別、執行價格、契約月份、口數或契約面額等,並詳述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本步驟由從事利率選擇權或利率上限選擇權交易報告書撰寫人、基金經理人(或部門主管)及總經理負責。
      2. (二)交易決定:基金經理人依據從事利率選擇權或利率上限選擇權交易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並交付執行;交易決定書須載明從事避險交易之商品類別、執行價格、契約月份、口數或契約面額等內容,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及總經理負責。
      3. (三)交易執行: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作成交易執行紀錄;交易執行紀錄須載明從事避險交易之商品類別、執行價格、契約月份、口數或契約面額、實際成交價格、交易決定書及交易執行間之差異、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本步驟由交易員、基金經理人及總經理負責。
      4. (四)交易檢討: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本步驟由報告人、基金經理人(或部門主管)及總經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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