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投資國內之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衍生自倫敦銀行間拆款利率之證券相關商品避險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1714號公告發布,自即日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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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注意事項所稱利率上限選擇權(CAP)係指以新臺幣計價,於國內店頭市場由選擇權之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雙方約定以倫敦銀行間拆款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 Rate,以下簡稱LIBOR)為標的利率與一特定利率,於特定期間內若標的利率大於約定之特定利率時,由選擇權賣方支付一筆標的利率與特定利率之利息差額予選擇權買方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