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投資國內之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衍生自倫敦銀行間拆款利率之證券相關商品避險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1714號公告發布,自即日停止適用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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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利率選擇權賣權或利率上限選擇權避險交易,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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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空頭部位避險:買進利率選擇權賣權或買進利率上限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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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價差部位避險:買進高履約價格之利率選擇權賣權,同時賣出同樣單位且同一到期日之低履約價格利率選擇權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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