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7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600142301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6條、第7條、第10條、第11 條、第14條、第17條、第22條、第26條、第29條至第31條、第34條至第 38條、第40條、第41條之 2、第42條、第47條、第65條、第67條、第77 條、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90條之1、第97條、第98條、第100條 、第110條、第116條、第117條、第119條、第127條、第131條之1、第1 31條之2、第135條之1、第139條、第140條、第144條、第148條至第150 條、第155條、第156條;增訂第147條之1、第147條之2、第153條之1、 第153條之2條文及第十二章第三節,原第十二章第三節順移至第十二章 第四節,並自106年7月31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總代理人首次申請使用本公司境外基金交易平台(以下稱交易平台)辦理
    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時,須備有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
    公司電子憑證(以下稱臺網電子憑證),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一、契約書
    (一)「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總代理人專用)」
    :總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基金者使用。
    (二)「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總代理人未辦理綜
    合帳戶業務專用)」:總代理人因簽約之銷售機構使用交易平台
    ,而其本身並未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基金者使用。
    二、印鑑卡一式二份。
    三、「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交易平台作業申請書」。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申報公告平台已提供者免附)
  1. 總代理人之分公司,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平台時,應備有臺網電子憑證,
    並填具「基金交易平台作業申請書」,由總公司向本公司申請。
  1. 銷售機構首次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平台時,俟該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與本
    公司完成簽約及連線申請作業後,應備有臺網電子憑證,並檢具下列書件
    向本公司申請:
    一、「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銷售機構專用)」。
    二、印鑑卡一式二份。
    三、「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交易平台作業申請書」。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申報公告平台已提供者免附)。
  1. 銷售機構之分公司,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平台時,應備有臺網電子憑證,
    並填具「基金交易平台作業申請書」,由總公司向本公司申請。
  1. 銷售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銷售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於境外基金開戶申請書之買回
    款項帳戶資料欄位填具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專戶,資料如下:
    (一)受款人銀行:華南銀行復興分行
    BANK NAME:
    HUA NAN COMMERCIAL BANK LTD. FUHSING BRANCH, TAIPEI, TAI
    WAN
    SWIFT CODE:HNBKTWTP127
    (二)受款人名稱:
    1.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收款:
    TAIWAN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ORATION
    2.依銷售機構別收款:
    TDCC/銷售機構英文名稱
    (三)受款人帳號:
    1.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收款:
    93700+境外基金機構代碼+000000
    2.依銷售機構別收款:
    93700+境外基金機構代碼+銷售機構代碼
    前開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專戶相關資料如有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
    銷售機構及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總代理人應即通知境外基金機構配
    合辦理,並於完成後通知本公司。
    有關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得操作「款項匯入帳號查詢」交易或向本公
    司查詢。
    二、銷售機構於完成境外基金機構開戶作業後,由總代理人將開戶申請書
    影本函知本公司。
    三、經本公司核對開戶申請書影本上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無誤,並確認總
    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已完成相關基本資料維護作業後,通知總代理人或
    銷售機構可使用本公司交易平台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等作
    業;資料不符時,由本公司通知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更正。
  1. 總代理人與本公司完成簽約後,操作「機構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其總
    分公司之名稱、公司負責人、金融機構款項帳號、地址、聯絡人員及電話
    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1. 總代理人操作「境外基金機構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境外基金機構名稱
    、指定之款項專戶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及申購款項匯款方式(依
    境外基金機構別或依銷售機構別)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1. 總代理人代理之境外基金,遇有移轉、終止募集及銷售、撤銷或廢止其核
    准或申報生效等情形,總代理人應通知本公司。
    境外基金遇有暫停交易之情形者,總代理人應操作「境外基金狀態設定」
    交易通知本公司。
  1. 銷售機構與本公司完成簽約後,操作「機構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其總
    分公司之名稱、公司負責人、金融機構款項帳號、地址、聯絡人員及電話
    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1. 銷售機構於受理同意以銷售機構名義申購境外基金之客戶開戶時,除比對
    客戶金融機構存摺影本確認客戶留存金融機構帳戶為本人開立之帳戶外,
    並操作「客戶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客戶名稱、帳號、身分證字號/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證號、身分別、金融機構款項帳號等相關資料通知
    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1.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境外基金申購申請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
    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外基金單筆申購」交易(繳款類別:匯款)或以傳
    檔方式,將客戶帳號、基金名稱、申購金額、孳息分派方式等申購資料通
    知本公司,並得列印「申購款項匯款通知單」及「境外基金交易申請資料
    」通知客戶。
  1. 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下午三時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匯入本公
    司開設於款項收付機構之款項專戶並須確認客戶之申購款項為本人匯出或
    由其本人帳戶匯出。前項款項專戶之相關資料,由本公司另行公告;異動
    時,亦同。
  1. 本公司將銷售機構通知之申購資料與款項收付機構通知之款項匯入資料於
    下午三時前辦理比對,其匯入款項足以支付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者
    ,即為比對完成,若客戶之申購款項於下午三時後匯至款項收付專戶者,
    本公司將於次一營業日與申購資料進行比對。
  1. 本公司對無法於下午三時前完成比對之申購資料或款項處理方式如下:
    一、無申購款項之申購資料對於無申購款項匯入之客戶申購資料每日與匯
    入款項進行比對,自申購申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仍無法完成比對者,
    取消該申購資料。
    二、無申購資料之匯入款項對於無相關申購資料之匯入款項每日與申購資
    料進行比對,自款項匯入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仍無法完成比對或接獲匯
    款人請求退款者,於次一營業日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扣除匯費之溢收
    款項匯入客戶往來金融機構之款項帳戶。
    三、申購款項不足之申購資料對於申購款項金額不足之客戶申購資料每日
    與匯入款項進行比對,自申購申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仍無法完成比對
    者,取消該申購資料。
    四、申購款項不足之匯入款項對於金額不足之匯入款項每日與申購資料進
    行比對,自款項匯入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仍無法完成比對或接獲匯款人
    請求退款者,於次一營業日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扣除匯費之溢收款項
    匯入客戶往來金融機構之款項帳戶。
  1. 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申請辦理扣款作業時,應審核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
    以下簡稱扣款授權書)下列事項:
    一、客戶授權扣款轉帳之金融機構應為本公司之款項收付銀行或參加全國
    性繳費(稅)業務之金融機構(以下合稱扣款行)。
    二、客戶應簽蓋於扣款行開戶之原留印鑑。
  1. 銷售機構審核扣款資料無誤後,應於扣款授權書簽章並於下午六時前操作
    「扣款授權書核印建檔」交易,將客戶帳號、申請核印日期及客戶扣款帳
    號等扣款資料通知本公司。
  1. 銷售機構於完成客戶申請核印建檔作業後,操作「扣款授權書核印建檔資
    料查詢」交易,列印「扣款授權書核印申請資料明細表」,確認內容無誤
    後,併同扣款授權書送交其總公司彙整後送交本公司。
    銷售機構與扣款行約定客戶自行至扣款行辦理核印作業者,銷售機構於扣
    款行完成核印後,以電子檔通知本公司,核對並列印「扣款授權書核印申
    請資料明細表」送交其總公司彙整後送交本公司。
  1. 本公司收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客戶扣款授權書之
    核印作業:
    一、扣款行屬本公司之款項收付機構者,本公司將核印收件彙總表併同扣
    款授權書送交扣款行辦理核印,扣款行就完成核印者,以電子檔通知
    本公司,由本公司依扣款行核印結果通知銷售機構。
    二、扣款行屬前款以外之參加全國性繳費(稅)業務金融機構者,本公司
    將核印收件彙總表併同扣款授權書送交扣款行辦理核印,扣款行就完
    成核印者,以電子檔經由全國性繳費(稅)業務帳務代理金融機構通
    知本公司,本公司依扣款行核印結果通知銷售機構。
  1. 扣款行核對扣款授權書之客戶簽蓋印鑑或扣款帳號與其開戶資料不相符者
    ,視為未完成核印,本公司於接獲扣款行或全國性繳費(稅)業務帳務代
    理金融機構以電子檔通知後,將未完成核印結果通知銷售機構,並由銷售
    機構通知客戶。
    客戶要求重新辦理核印時,由銷售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至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扣款授權書之核印作業。
  1. 銷售機構審核其客戶扣款轉帳授權資料無誤後,應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並請客戶依本公司指定網頁及前條金融機構之程序,辦理線上申請扣款
    轉帳授權作業。
    金融機構將線上扣款轉帳授權結果通知本公司後,本公司將授權結果通知
    銷售機構,並由銷售機構通知客戶。
  1.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境外基金單筆扣款申購申請時,應先確認客戶已完成扣
    款授權作業;另審核客戶申購資料無誤後,於下午二時前操作「境外基金
    單筆申購」交易(繳款類別:扣款),將客戶帳號、基金名稱、單筆申購
    扣款金額及孳息分派方式等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下午二時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存入於
    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1.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境外基金定期定額申購申請時,應先確認該檔基金屬前
    收手續費類型並得為定期定額申購交易;另審核其申購資料無誤後,於下
    午六時前操作「境外基金定期定額申購」交易,將客戶帳號、基金名稱、
    定期定額扣款金額、孳息分派方式及指定扣款日期等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1. 本公司就中午十二時前及中午十二時後接獲總代理人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
    ,分別於下午二時前及下午五時前,分二批次辦理申購單位數分配作業,
    申購單位數按申購金額比率計算至境外基金機構提供之單位數小數位數,
    如有剩餘之畸零單位數,則依被捨去單位數大小順序分配,相同者採隨機
    方式處理。
  1.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境外境金買回申請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
    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外基金買回」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帳號、申
    請買回基金名稱及買回單位數等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列印「境外基金交
    易申請資料」通知客戶買回申請已完成。如客戶申請買回為後收手續費類
    型之基金時,依先進先出之方式辦理買回。
    前項申請買回之客戶以扣款方式給付買回費用時,銷售機構應取得客戶書
    面同意及確認客戶已完成扣款授權作業;銷售機構於審核客戶申請資料無
    誤後,於當日下午二時前,依前項規定操作交易將包含買回費用扣款之買
    回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通知客戶於下午二時前,將買回費用存入於扣
    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1. 境外基金機構依銷售機構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將買回款項
    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或銷售機構別匯至該款項帳戶,匯達之買回款項需與買
    回給付淨額相符,若有匯達款項不足者,應於本公司通知總代理人轉知後
    即行補足。
  1. 本公司於買回款項匯入後,若該款項於當日下午二時前匯入,且經比對其
    匯達之買回款項與本公司應收買回給付淨額相符者,則與主要款項收付銀
    行議定單一匯率並辦理結匯作業;若該款項為當日下午二時後匯入,則於
    次一營業日辦理比對無誤後,議定單一匯率並辦理結匯作業。
  1. 本公司於買回款項結匯後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已扣除匯費之買回款項匯
    入客戶於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不足支付匯費之款項暫不匯出,
    併下次款項足以支付匯費時再行匯款。
  1.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境外基金轉換申請時,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下
    午三時前,操作「境外基金轉換」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帳號、申請
    轉換基金名稱、轉換後基金名稱及轉換單位數等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列
    印「境外基金交易申請資料」通知客戶轉換申請已完成。
  1.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申請買回轉申購不同境外基金機構之基金(以下稱買回
    轉申購)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下午三時前,操作「買回轉
    申購申請」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帳號、申請買回基金名稱、買回單
    位數、轉申購境外基金機構、轉申購基金名稱、轉申購手續費及孳息分派
    方式等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列印「境外基金交易申請資料」通知客戶買
    回轉申購申請已完成。如客戶申請買回為後收手續費類型之基金時,依先
    進先出之方式辦理買回。
  1. 境外基金機構依銷售機構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將配息款項
    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或銷售機構別匯至該款項帳戶,匯達之配息款項需與孳
    息分派金額相符,若有匯達款項不足者,應於本公司通知總代理人轉知後
    即行補足。
  1. 本公司於配息款項匯入後,若該款項於當日下午二時前匯入,且經比對其
    匯達之配息款項與本公司應收孳息分派金額相符者,則與主要款項收付銀
    行議定單一匯率並辦理結匯作業;若該款項為當日下午二時後匯入,則於
    次一營業日辦理比對無誤後,議定單一匯率並辦理結匯作業。
  1. 本公司於配息款項結匯後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已扣除匯費之配息款項匯
    入客戶於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不足支付匯費之款項暫不匯出,
    併下次款項足以支付匯費時再行匯款。
  1. 本公司於募集不成立退款款項結匯後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已扣除匯費之
    募集不成立退款款項匯入客戶於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
  1. 境外基金機構依銷售機構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將清算款項
    匯至該款項帳戶,匯達之清算款項需與清算分配金額相符,若有匯達款項
    不足者,應於本公司通知總代理人轉知後即行補足。
  1. 本公司於清算款項匯入後,若該款項於當日下午二時前匯入,且經比對其
    匯達之清算款項與本公司應收清算分配金額相符者,則與主要款項收付銀
    行議定單一匯率並辦理結匯作業;若該款項為當日下午二時後匯入,則於
    次一營業日辦理比對無誤後,議定單一匯率並辦理結匯作業。
  1. 本公司於清算款項結匯後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已扣除匯費之清算款項匯
    入客戶於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不足支付匯費之款項暫不匯出,
    併下次款項足以支付匯費時再行匯款。
  1. 總代理人變更後,新總代理人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其境外基金代理核准函,
    依第二章連線申請相關作業之作業程序,向本公司申請簽約及連線作業等
    事宜(已與本公司簽訂總代理人契約者免)。
  1. 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且將該項業務轉由其他銷
    售機構辦理時,應於境外基金移轉基準日七個營業日前,檢具主管機關核
    准函及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帳戶移轉申請文件等相關資料函知本公司。
    前項受讓業務之銷售機構應於移轉基準日三個營業日前,檢具新舊帳號對
    照媒體檔案予本公司辦理客戶資料移轉作業。
  1. 銷售機構分公司因停業或終止營業,將境外基金相關作業轉由其他分公司
    辦理時,應於停業或終止營業基準日七個營業日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函
    函知本公司,並於基準日三個營業日前提供新舊帳號對照媒體檔案予本公
    司辦理客戶資料調整作業。
  1.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辦理繼承申請時,於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境外
    基金交易明細調整申請」交易,並填具「境外基金交易明細調整申請書」
    簽蓋原留印鑑,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審核前項所送各項書件齊全後,通知銷售機構操作「境外基金交易
    明細調整」交易,辦理交易明細調整。
    銷售機構並得操作「境外基金交易明細調整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
    外基金交易明細調整表」,核對資料異動情形。
  1. 本公司每月初就作業服務費金額開立發票及公文寄送銷售機構,並將銷售
    機構分配之申購手續費及買回/轉換手續費扣除作業服務費及匯費後,匯
    款至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留存之款項帳號。
  1. 更正申請作業
    一、銷售機構於下午三時前,欲更正當日經本公司完成申購資料及匯入款
    項資料比對作業之申購資料者,填具「交易資料更正申請書」簽蓋原
    留印鑑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銷售機構於下午三時後,欲更正當日之買回、轉換資料及不涉及款項
    異動之申購資料者,銷售機構需取得總代理人之同意,由銷售機構及
    總代理人分別檢具下列書件於下午五時前先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
    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一)銷售機構填具「交易資料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二)總代理人填具同意銷售機構更改交易資料之「交易資料更正同意
    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1. 總代理人於本公司已完成單位數或款項之預分配或分配作業後,欲更正交
    易確認資料者,需先取得銷售機構同意後,由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分別填
    具下列書件,於下午五時前先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
    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一、總代理人填具「交易確認資料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二、銷售機構填具同意總代理人更改交易確認資料之「交易確認資料更正
    同意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1.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欲更正或調整基金基本資料、單位數或淨值補償等款
    項資料時,應填具其他異常處理作業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向本公
    司提出申請。
    總代理人辦理前項申請涉及調整銷售機構客戶款項者,需先取得銷售機構
    同意,由銷售機構填具其他異常處理作業同意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得於下午五時前,先行將前二項申請書或同意書以傳
    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1. 本公司審核其他異常處理作業相關文件無誤後,即辦理相關更正或調整作
    業,並於作業完成後通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
    本公司於款項匯入本公司款項收付專戶後,依款項分配原則,將該款項匯
    入銷售機構客戶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相關匯費由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負
    擔。
    前項客戶類別如屬證券商 OSU專戶或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者,本公司將前
    項款項匯入其留存專戶之款項帳戶。
  1.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因約定帳戶餘額不足、資訊系統服
    務中斷、電信中斷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申購款項未於基金收單截止
    時間前轉入本公司款項收付專戶者,本公司不辦理該筆申購交易。客戶因
    前揭事由所致之遲延或損失,銷售機構不得向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1. 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時,本公司得以台
    北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為準據,通知銷售機構或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調整境
    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時程。
  1. 本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代收付作業,依據本公司境外基
    金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境外基金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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