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7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600142301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6條、第7條、第10條、第11 條、第14條、第17條、第22條、第26條、第29條至第31條、第34條至第 38條、第40條、第41條之 2、第42條、第47條、第65條、第67條、第77 條、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90條之1、第97條、第98條、第100條 、第110條、第116條、第117條、第119條、第127條、第131條之1、第1 31條之2、第135條之1、第139條、第140條、第144條、第148條至第150 條、第155條、第156條;增訂第147條之1、第147條之2、第153條之1、 第153條之2條文及第十二章第三節,原第十二章第三節順移至第十二章 第四節,並自106年7月31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欲更正或調整基金基本資料、單位數或淨值補償等款
    項資料時,應填具其他異常處理作業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向本公
    司提出申請。
    總代理人辦理前項申請涉及調整銷售機構客戶款項者,需先取得銷售機構
    同意,由銷售機構填具其他異常處理作業同意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得於下午五時前,先行將前二項申請書或同意書以傳
    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