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7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600142301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6條、第7條、第10條、第11 條、第14條、第17條、第22條、第26條、第29條至第31條、第34條至第 38條、第40條、第41條之 2、第42條、第47條、第65條、第67條、第77 條、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90條之1、第97條、第98條、第100條 、第110條、第116條、第117條、第119條、第127條、第131條之1、第1 31條之2、第135條之1、第139條、第140條、第144條、第148條至第150 條、第155條、第156條;增訂第147條之1、第147條之2、第153條之1、 第153條之2條文及第十二章第三節,原第十二章第三節順移至第十二章 第四節,並自106年7月31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總代理人首次申請使用本公司境外基金交易平台(以下稱交易平台)辦理
    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時,須備有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
    公司電子憑證(以下稱臺網電子憑證),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一、契約書
    (一)「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總代理人專用)」
    :總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基金者使用。
    (二)「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總代理人未辦理綜
    合帳戶業務專用)」:總代理人因簽約之銷售機構使用交易平台
    ,而其本身並未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基金者使用。
    二、印鑑卡一式二份。
    三、「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交易平台作業申請書」。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申報公告平台已提供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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