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7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600142301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6條、第7條、第10條、第11 條、第14條、第17條、第22條、第26條、第29條至第31條、第34條至第 38條、第40條、第41條之 2、第42條、第47條、第65條、第67條、第77 條、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90條之1、第97條、第98條、第100條 、第110條、第116條、第117條、第119條、第127條、第131條之1、第1 31條之2、第135條之1、第139條、第140條、第144條、第148條至第150 條、第155條、第156條;增訂第147條之1、第147條之2、第153條之1、 第153條之2條文及第十二章第三節,原第十二章第三節順移至第十二章 第四節,並自106年7月31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銷售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銷售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於境外基金開戶申請書之買回
    款項帳戶資料欄位填具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專戶,資料如下:
    (一)受款人銀行:華南銀行復興分行
    BANK NAME:
    HUA NAN COMMERCIAL BANK LTD. FUHSING BRANCH, TAIPEI, TAI
    WAN
    SWIFT CODE:HNBKTWTP127
    (二)受款人名稱:
    1.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收款:
    TAIWAN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ORATION
    2.依銷售機構別收款:
    TDCC/銷售機構英文名稱
    (三)受款人帳號:
    1.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收款:
    93700+境外基金機構代碼+000000
    2.依銷售機構別收款:
    93700+境外基金機構代碼+銷售機構代碼
    前開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專戶相關資料如有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
    銷售機構及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總代理人應即通知境外基金機構配
    合辦理,並於完成後通知本公司。
    有關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得操作「款項匯入帳號查詢」交易或向本公
    司查詢。
    二、銷售機構於完成境外基金機構開戶作業後,由總代理人將開戶申請書
    影本函知本公司。
    三、經本公司核對開戶申請書影本上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無誤,並確認總
    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已完成相關基本資料維護作業後,通知總代理人或
    銷售機構可使用本公司交易平台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等作
    業;資料不符時,由本公司通知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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