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7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600142301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6條、第7條、第10條、第11 條、第14條、第17條、第22條、第26條、第29條至第31條、第34條至第 38條、第40條、第41條之 2、第42條、第47條、第65條、第67條、第77 條、第78條、第80條、第81條、第90條之1、第97條、第98條、第100條 、第110條、第116條、第117條、第119條、第127條、第131條之1、第1 31條之2、第135條之1、第139條、第140條、第144條、第148條至第150 條、第155條、第156條;增訂第147條之1、第147條之2、第153條之1、 第153條之2條文及第十二章第三節,原第十二章第三節順移至第十二章 第四節,並自106年7月31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更正申請作業
一、銷售機構於下午三時前,欲更正當日經本公司完成申購資料及匯入款
項資料比對作業之申購資料者,填具「交易資料更正申請書」簽蓋原
留印鑑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銷售機構於下午三時後,欲更正當日之買回、轉換資料及不涉及款項
異動之申購資料者,銷售機構需取得總代理人之同意,由銷售機構及
總代理人分別檢具下列書件於下午五時前先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
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一)銷售機構填具「交易資料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二)總代理人填具同意銷售機構更改交易資料之「交易資料更正同意
書」,並簽蓋原留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