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5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1249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6點、第7點(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31487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目的
  1. 隨著科技快速進步,市場變化與需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下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透過演算法(Algorithm),結合電腦系統之自動執行來提供線上理財諮詢與投資管理服務。
  2. 為利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發展,就對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相關技術與作業流程,及對客戶提供利用該等服務時之注意事項,訂定本作業要點。
  1. 定義
  1. 本作業要點所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係指完全經由網路互動,全無或極少人工服務,而提供客戶投資組合建議之顧問服務。
  2. 前項人工服務係屬輔助性質,僅限於協助客戶完成系統「瞭解客戶」之作業,或針對客戶使用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所得之投資組合建議內容提供解釋,不得調整或擴張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所提供之投資組合建議內容,或提供非由系統自動產生之其他投資組合建議。
  1. 演算法之監管
  1. 演算法(algorithms)乃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之核心,並反映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市場分析與研究之邏輯,其設計之正確與否,影響運算的結果,攸關客戶權益。故事業對系統所運用之演算法,應有效進行監督與管理,於內部設立如下監管機制:
    1. 一、期初審核
      1. (一)評估系統所使用之演算法能否達成預期成效,應理解演算法所使用之方法論,系統之假設、偏誤與偏好等。
      2. (二)瞭解系統所輸入之資料。
      3. (三)進行輸出測試,以確定符合所預期之結果。
    2. 二、定期審核
      1. (一)評估系統使用之模型於市場情況或經濟條件變化時,依然得以適當使用。
      2. (二)定期就系統產出之結果進行測試,以確保結果符合當初之預期。
      3. (三)指派人員監管該系統。
  1. 瞭解客戶(Know Your Customer)作業與建議投資組合
  1.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於提供投資組合建議前,應建立客戶資料進行瞭解客戶作業。
  2. 瞭解客戶作業所設計之各項評估指標,應與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設計相互配合。除瞭解客戶之投資目的與期間之外,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3.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瞭解客戶作業於設計線上問卷時,須考慮下列因素:
    1. 一、問卷所列問題須能取得客戶足夠之資訊,以利提供適當之投資建議。
    2. 二、問卷所列問題須具體明確,並適時利用提示設計,提供額外說明。
    3. 三、應設計適當機制處理客戶對問卷之回答顯然有不一致或矛盾情形。
  4. 於綜合考量各項評估指標後,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應依照客戶之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提供相對應之投資組合建議。
  5. 應定期請客戶更新各項資料與評估指標,以確認提供予客戶之新投資組合建議,符合其風險適性。針對客戶更新資料前已存在之投資組合建議,如未符客戶風險適性,原投資組合建議是否繼續提供管理服務,或調整原投資組合建議以符合客戶風險適性,皆須經由客戶同意後始得為之。若客戶未進行資料更新,則該投資組合將依原投資組合建議繼續辦理。
  1. 公平客觀之執行
  1. 為忠實履行客戶利益優先、利益衝突避免、禁止不當得利與公平處理等原則,應避免可能因投資組合建議之建立與選擇,與客戶產生利益衝突之情事,例如因受有產品提供商之報酬或利益而影響推介建議之客觀性,應確認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能公平客觀的執行下列功能:
    1. 一、決定投資組合之參數,例如,報酬表現、分散程度、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
    2. 二、建立有價證券納入投資組合之篩選標準,例如,交易成本、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等。
    3. 三、挑選適於納入投資組合之有價證券;倘若有價證券係由演算法所挑選者,應就演算法進行審核。
    4. 四、檢視系統預設投資組合建議是否適合於所配對之客戶風險承受度類型。
  1. 投資組合之再平衡(Rebalancing)
  1. 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原本建議之各資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為符合客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或是維持原本設定比例,以降低投資組合之風險,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內建之資產組合再平衡功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明確告知客戶並與客戶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事業應於每次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前經客戶同意,或約定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時,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下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
    2. 二、向客戶揭露投資組合再平衡如何運作,包括投資組合定期檢視、投資組合再平衡執行啟動以及停止之時機。
    3. 三、告知客戶投資組合再平衡可能產生之各項成本及其他可能之限制。
    4. 四、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事業應與客戶事先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相關內容。
    5. 五、建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對市場發生重大變動時之政策與處理程序。
    6. 六、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交易後應即時將交易執行結果通知客戶。
    7. 七、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應建置客戶終止自動再平衡交易服務之機制。
  2. 前項第四款有關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約定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條件:
    1. 一、執行時機:
      1. (一)定期檢視:月、季、半年或年度等。
      2. (二)不定期檢視:由客戶自行指定或於達到預設之執行條件時。
    2. 二、執行門檻:
      指投資標的或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
    3. 三、約定條件(計算方式釋例說明如附件一),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一)維持與客戶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2. (二)與客戶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 1.約定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金名單。
        2. 2.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六十。
      3. (三)若變更依前目第1小目所約定之可投資基金名單,須與客戶重新約定。
    4. 四、執行方式:
      1. (一)再平衡交易之調整方式,以新增匯入資金、配息等買進或賣出,或就客戶現有投資組合之各標的部位調整賣出、買進。
      2. (二)倘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投資標的或比例與依第二項第三款約定之條件不同者,須先經客戶同意,始能進行調整。
  3.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約定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之再平衡者,應於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之監控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檢討評估交易頻率之適當性。
  1. 專責委員會之監督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內部或集團應組成專責委員會,負責事業內部客戶問卷設計內容、演算法之開發與調整、客戶投資組合建議符合其風險屬性、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公平客觀之執行及投資組合再平衡等之監督管理,或參與外部軟體開發供應商之審核與實地調查,以評估系統設計之允當。專責委員會並應確保該事業對於網路安全已建構完善之預防、偵測及處理措施。
  2. 前項專責委員會可邀請外部專業人士參與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1. 告知客戶於使用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前之注意事項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應於客戶初次使用前告知客戶下列注意事項:
    1. 一、客戶於使用前應詳閱服務內容或其他相關公開揭露資訊:客戶應先審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所揭露之所有相關文件,瞭解其內容、條款,例如有關於演算法或投資組合建構之描述、使用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手續費或其他費用、終止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情形及後續處理、以及資產變現所需時間,以確保自身權益。
    2. 二、客戶應認知投資工具有其內在限制與現實情況所存在的潛在落差,包括:
      1. (一)系統或程式之基本假設:客戶應體認系統本身有其限制與重要基本假設,但假設可能未必與事實或個案情節相符。例如,若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預期未來利率呈上升趨勢,但市場上利率水準依然偏低,則系統之假設便與現實不符。
      2. (二)提供產品範圍:客戶應了解系統提供之投資產品範圍的侷限性,如可能僅包括基金或ETF,未含個股,而未必符合客戶的投資目標,及單一產品如ETF種類未必包括市場上的所有ETF,致使產出的投資組合建議方案有限。
    3. 三、客戶應理解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產出直接繫於客戶所提供之資訊: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所列的問題清單,將限制或影響客戶所提供之資訊內容,而客戶所提供資訊則影響系統之產出結果(即投資組合建議)。因此,若客戶不了解系統所詢問之問題時,應立即詢問自動化投資顧問業者。客戶亦應注意系統所列問題可能會過於一般化、模糊或有誤導之虞,也有可能誘導客戶選擇系統所預設之選項。
    4. 四、客戶應注意系統之產出未必符合客戶個人的財務需要或目標: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因無法評估客戶之所有情況與環境,例如,年齡、經濟狀況與財務需要、投資經驗、其他資產、稅務概況,承受風險之意願,投資回收期間長短、現金需求,與投資目標等等,從而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所提出之投資組合建議未必適於個別客戶。例如,系統可能僅考量客戶之年齡,卻未考量客戶於其他金融機構之資產狀況,或投資後一段時間可能有購買不動產之計畫;或系統並未考量客戶之投資目標可能改變,而未能做相對應之調整。
  2. 前項於客戶初次使用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前告知之注意事項,應由客戶以書面、電子或其他可得確定客戶意思之方式聲明已瞭解或知悉。
  1. 其他特別注意事項
  1.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提供,係透過網路進行,其商業運作模式與傳統直接面對面的服務方式差異甚大,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提供本項服務時,在資訊揭露的表現方式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 一、避免以艱澀難懂的專有名詞表示及揭露資訊,俾利客戶在沒有客服人員為其說明時,仍能瞭解相關重要概念。
    2. 二、重要的資訊揭露應特別強調,例如彈出視窗之設計。
    3. 三、相關資訊揭露可伴隨互動式文字,例如工具提示文字之設計,或其他方法以提供額外的細節,例如「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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