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5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1249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6點、第7點(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31487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公平客觀之執行
  1. 為忠實履行客戶利益優先、利益衝突避免、禁止不當得利與公平處理等原則,應避免可能因投資組合建議之建立與選擇,與客戶產生利益衝突之情事,例如因受有產品提供商之報酬或利益而影響推介建議之客觀性,應確認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能公平客觀的執行下列功能:
    1. 一、決定投資組合之參數,例如,報酬表現、分散程度、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
    2. 二、建立有價證券納入投資組合之篩選標準,例如,交易成本、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等。
    3. 三、挑選適於納入投資組合之有價證券;倘若有價證券係由演算法所挑選者,應就演算法進行審核。
    4. 四、檢視系統預設投資組合建議是否適合於所配對之客戶風險承受度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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