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5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1249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6點、第7點(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31487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專責委員會之監督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內部或集團應組成專責委員會,負責事業內部客戶問卷設計內容、演算法之開發與調整、客戶投資組合建議符合其風險屬性、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公平客觀之執行及投資組合再平衡等之監督管理,或參與外部軟體開發供應商之審核與實地調查,以評估系統設計之允當。專責委員會並應確保該事業對於網路安全已建構完善之預防、偵測及處理措施。
  2. 前項專責委員會可邀請外部專業人士參與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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