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5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1249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6點、第7點(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31487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投資組合之再平衡(Rebalancing)
  1. 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原本建議之各資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為符合客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或是維持原本設定比例,以降低投資組合之風險,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內建之資產組合再平衡功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明確告知客戶並與客戶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事業應於每次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前經客戶同意,或約定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時,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下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
    2. 二、向客戶揭露投資組合再平衡如何運作,包括投資組合定期檢視、投資組合再平衡執行啟動以及停止之時機。
    3. 三、告知客戶投資組合再平衡可能產生之各項成本及其他可能之限制。
    4. 四、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事業應與客戶事先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相關內容。
    5. 五、建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對市場發生重大變動時之政策與處理程序。
    6. 六、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交易後應即時將交易執行結果通知客戶。
    7. 七、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應建置客戶終止自動再平衡交易服務之機制。
  2. 前項第四款有關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約定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條件:
    1. 一、執行時機:
      1. (一)定期檢視:月、季、半年或年度等。
      2. (二)不定期檢視:由客戶自行指定或於達到預設之執行條件時。
    2. 二、執行門檻:
      指投資標的或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
    3. 三、約定條件(計算方式釋例說明如附件一),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一)維持與客戶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2. (二)與客戶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 1.約定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金名單。
        2. 2.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六十。
      3. (三)若變更依前目第1小目所約定之可投資基金名單,須與客戶重新約定。
    4. 四、執行方式:
      1. (一)再平衡交易之調整方式,以新增匯入資金、配息等買進或賣出,或就客戶現有投資組合之各標的部位調整賣出、買進。
      2. (二)倘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之投資標的或比例與依第二項第三款約定之條件不同者,須先經客戶同意,始能進行調整。
  3.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約定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之再平衡者,應於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之監控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檢討評估交易頻率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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