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5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1249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6點、第7點(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31487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告知客戶於使用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前之注意事項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應於客戶初次使用前告知客戶下列注意事項:
    1. 一、客戶於使用前應詳閱服務內容或其他相關公開揭露資訊:客戶應先審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所揭露之所有相關文件,瞭解其內容、條款,例如有關於演算法或投資組合建構之描述、使用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手續費或其他費用、終止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情形及後續處理、以及資產變現所需時間,以確保自身權益。
    2. 二、客戶應認知投資工具有其內在限制與現實情況所存在的潛在落差,包括:
      1. (一)系統或程式之基本假設:客戶應體認系統本身有其限制與重要基本假設,但假設可能未必與事實或個案情節相符。例如,若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預期未來利率呈上升趨勢,但市場上利率水準依然偏低,則系統之假設便與現實不符。
      2. (二)提供產品範圍:客戶應了解系統提供之投資產品範圍的侷限性,如可能僅包括基金或ETF,未含個股,而未必符合客戶的投資目標,及單一產品如ETF種類未必包括市場上的所有ETF,致使產出的投資組合建議方案有限。
    3. 三、客戶應理解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產出直接繫於客戶所提供之資訊: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所列的問題清單,將限制或影響客戶所提供之資訊內容,而客戶所提供資訊則影響系統之產出結果(即投資組合建議)。因此,若客戶不了解系統所詢問之問題時,應立即詢問自動化投資顧問業者。客戶亦應注意系統所列問題可能會過於一般化、模糊或有誤導之虞,也有可能誘導客戶選擇系統所預設之選項。
    4. 四、客戶應注意系統之產出未必符合客戶個人的財務需要或目標: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因無法評估客戶之所有情況與環境,例如,年齡、經濟狀況與財務需要、投資經驗、其他資產、稅務概況,承受風險之意願,投資回收期間長短、現金需求,與投資目標等等,從而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所提出之投資組合建議未必適於個別客戶。例如,系統可能僅考量客戶之年齡,卻未考量客戶於其他金融機構之資產狀況,或投資後一段時間可能有購買不動產之計畫;或系統並未考量客戶之投資目標可能改變,而未能做相對應之調整。
  2. 前項於客戶初次使用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前告知之注意事項,應由客戶以書面、電子或其他可得確定客戶意思之方式聲明已瞭解或知悉。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