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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44452號函修正第3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3、第19條之1至第19條之4、第21條之1條文及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8616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本辦法所稱之銷售機構,以下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為限:
    1. 一、與投資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之信託業。
    2. 二、以運用財富管理專戶為投資人執行資產配置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經紀商。
    3. 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立基金款項收付專戶之證券經紀商。
  2. 本辦法所稱之直客投資人,係指直接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購及買回基金之投資人。
  3.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並透過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辦理款項收付作業者,其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間之集中清算業務,由本公司納入集中清算平台辦理。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集中清算業務並使用集中清算平台前,應與本公司簽訂契約。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銷售機構集中清算業務者,應依本公司規定,於集中清算平台輸入下列資料,並確認銷售機構及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
    1.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員及電話等資料。
    2. 二、基金名稱、基金種類、基金申購及買回轉換收單時間、基金專戶等資料。
    3. 三、其他必要事項。
  3. 前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直客投資人集中清算業務者,應依本公司規定,於境內基金交易平台輸入直客投資人之名稱、帳號、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及金融機構款項帳號等資料,並確認直客投資人留存之款項帳號確為其本人開立之帳戶。
  4. 前二項資料異動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公司規定辦理更正。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銷售機構集中清算業務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銷售機構之契約,應約定銷售機構須配合本公司集中清算業務相關規定辦理基金交易資訊傳輸及款項收付作業。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直客投資人集中清算業務者,應與直客投資人約定遵循本公司辦理集中清算之款項收付方式之作業規定。
  1. 集中清算業務之相關資訊、報表通知及確認事宜,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本公司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間應透過集中清算平台辦理;與銷售機構間應透過基金資訊傳輸平台辦理。
第一節 銷售機構申購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銷售機構之基金申購申請時,應由銷售機構將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各基金申購交易截止時間後,將前項申購資料與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申購資料彙整,產製申購下單彙總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核對。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現申購資料有誤時,應即洽銷售機構查明,並由銷售機構於本公司規定時間內將更正之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3. 前項申購交易截止時間以上午十一時(以下稱上午收單)及下午四時三十分(以下稱下午收單)為限;申購更正截止時間上午收單者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為限,下午收單者以下午五時為限。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就各申購交易截止時間之下單彙總表,按銷售機構別,將同一幣別之所有申購款項合計彙總,編製申購款項結算表,提供銷售機構核對;另按基金級別,將所有申購款項合計彙總,編製申購款項結算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核對。
  2. 銷售機構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現前項資料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更正之。
  1. 銷售機構應依據申購款項結算表之內容,於下列時間,將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1. 一、上午收單者,申購日下午一時前。
    2. 二、下午收單者,申購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2. 銷售機構如欲自行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支付申購款項,應於申購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三十分鐘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其通知重新編製申購款項結算表,提供銷售機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核對,銷售機構應依變更後之申購款項結算表辦理款項支付作業。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申購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辦理申購款項結算表與匯入申購款項之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及申購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
  2. 前項比對作業完成後,本公司即將同一基金級別之各銷售機構申購款項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付之申購款項合計彙總,匯撥至各基金專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3. 銷售機構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完成申購款項匯入者,除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銷售機構同一幣別之所有申購交易,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由銷售機構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申購下單彙總表之各基金申購單位數、淨值等申購確認資料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提供銷售機構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
第二節 直客投資人申購
  1. 直客投資人申購基金之款項支付,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 一、採匯款方式:依本公司規定將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
    2. 二、採扣款方式:於本公司指定之扣款銀行開設款項帳戶,並填具扣款轉帳授權書或以線上扣款轉帳授權之方式,授權本公司辦理扣款事宜。
  2. 直客投資人應於下列申購交易截止時間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或存入前項第二款之款項帳戶:
    1. 一、採匯款方式:上午收單者,以申購日上午十時三十分為限;下午收單者,以申購日下午三時為限。
    2. 二、採扣款方式:以申購日下午二時為限。但定期定額之申購,以申購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為限。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直客投資人之基金申購申請時,應於前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購交易截止時間前,將直客投資人申購資料透過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
  1. 本公司比對前二條申購資料及直客投資人匯入或扣款成功之款項後,將比對結果相符部分之直客投資人申購資料併入第十條第二項之申購資料彙整,產製申購下單彙總表,及併入第十一條第一項後段各該基金級別之申購款項合計彙總,編製申購款項結算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核對。
  2. 前項比對作業完成後,本公司將比對結果相符部分之直客投資人申購款項併入第十三條第二項各該基金級別之申購款項,匯撥至各基金專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第一節 銷售機構買回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銷售機構之基金買回申請時,應由銷售機構將買回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買回交易截止時間後,將前項買回資料與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買回資料彙整,產製買回下單彙總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核對。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現買回資料有誤時,應即洽銷售機構查明,並由銷售機構於申請買回當日下午五時前將更正之買回資料通知本公司。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買回下單彙總表之各基金買回金額、淨值、付款日期等買回確認資料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提供銷售機構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資料異動時,亦同。
  1. 本公司於付款日前一營業日依買回確認資料,按基金級別,將同一付款日之所有買回款項合計彙總,編製買回款項結算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核對;另按銷售機構別,將同一付款日之同一幣別所有買回款項合計彙總,編製買回款項結算表,提供銷售機構核對;買回確認資料異動時,亦同。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銷售機構發現前項資料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更正之。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買回款項結算表之內容,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付款日中午十二時前,將買回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自行向銷售機構支付買回款項,或自行將買回款項匯撥至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款項收付作業開立之銀行帳戶(以下稱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應於買回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一小時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其通知重新編製買回款項結算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核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變更後之買回款項結算表辦理款項支付作業。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買回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辦理買回款項結算表與匯入買回款項之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及買回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
  2. 前項比對作業完成後,本公司即將買回款項按銷售機構別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就同一付款日所有買回款項合計彙總,匯撥至各銷售機構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完成買回款項匯入者,除買回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基金級別所有買回交易,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第二節 直客投資人買回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直客投資人之基金買回申請時,應於付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將直客投資人之買回款項付款明細透過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
  1. 本公司將直客投資人應分配之款項明細,併入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各該基金級別同一付款日之買回款項合計彙總,編製買回款項結算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核對。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屬直客投資人之買回款項,併入第十八條第一項之款項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自行向直客投資人支付買回款項時,準用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1. 本公司應將屬直客投資人買回之款項,併入第十九條第一項之比對作業,並將比對結果及買回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2. 前項比對作業完成後,本公司將屬直客投資人買回之款項,併入第十九條第二項同一付款日之買回款項合計彙總,匯撥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後,再匯撥至直客投資人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將直客投資人買回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時,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屬直客投資人之基金收益分配時,應於收益分配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將直客投資人之收益分配款項明細透過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之內容,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收益分配發放日中午十二時前,將收益分配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自行向銷售機構、直客投資人支付收益分配款項,或自行將收益分配款項匯撥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應於收益分配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一小時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其通知重新編製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核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變更後之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辦理款項支付作業。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收益分配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辦理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與匯入收益分配款項之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及收益分配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
  2. 前項比對作業完成後,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屬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益分配款項部分,按銷售機構別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就同一收益分配發放日所有收益分配款項合計彙總,匯撥至各銷售機構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2. 二、屬直客投資人之基金收益分配款項部分,併同匯入前款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後,再匯撥至直客投資人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完成收益分配款項匯入者,除收益分配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基金級別所有收益分配,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1. 有關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資訊及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匯撥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之款項,本公司依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辦理資訊傳輸及款項收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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