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44452號函修正第3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3、第19條之1至第19條之4、第21條之1條文及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861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之內容,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收益分配發放日中午十二時前,將收益分配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自行向銷售機構、直客投資人支付收益分配款項,或自行將收益分配款項匯撥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應於收益分配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一小時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其通知重新編製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核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變更後之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辦理款項支付作業。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