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44452號函修正第3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3、第19條之1至第19條之4、第21條之1條文及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861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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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將屬直客投資人買回之款項,併入第十九條第一項之比對作業,並將比對結果及買回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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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比對作業完成後,本公司將屬直客投資人買回之款項,併入第十九條第二項同一付款日之買回款項合計彙總,匯撥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後,再匯撥至直客投資人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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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將直客投資人買回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時,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