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44452號函修正第3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3、第19條之1至第19條之4、第21條之1條文及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861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收益分配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辦理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與匯入收益分配款項之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及收益分配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
-
前項比對作業完成後,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屬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益分配款項部分,按銷售機構別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就同一收益分配發放日所有收益分配款項合計彙總,匯撥至各銷售機構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
二、屬直客投資人之基金收益分配款項部分,併同匯入前款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後,再匯撥至直客投資人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完成收益分配款項匯入者,除收益分配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基金級別所有收益分配,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